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3777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市场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