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3216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市场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