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8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市场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