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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市场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5950X。
法定代表人:多跃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素玲,北京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2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47375.92元,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其在成武德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90%的股权,查封其名下登记的车辆20部,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及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11月7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再次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新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3执151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3执151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本院冻结及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因不具备处置条件,暂不予处置。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将本案执行的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债务2647375.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鲁172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宗景
审 判 员 姚志勇
审 判 员 王军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孔令福
书 记 员 曹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