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0482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多跃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素玲,北京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12民初86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22年05月31日起向申请人分三期支付票据金额1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7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到庭调查传票,但无人到庭。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成功扣划少量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被多家法院多宗案件采取冻结措施,可用余额均为负数,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位于黄埔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上述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账户情况,以立案标的额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至结案时止,暂无可供扣划金额。前述被执行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院已进行档案轮候查封,因属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无处置权。前述到位款项扣除到位金额的执行费后余额已发放给申请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前述财产查询情况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时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魏文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