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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7民初997号 原告:闫某,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 原告闫某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64元,减半收取计420.32元,由闫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