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7民初997号
原告:闫某,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
原告闫某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64元,减半收取计420.32元,由闫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