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11民初4462号
原告:四川冰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打金里20号2层1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376号2幢1单元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冰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冰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冰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