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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48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1030132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石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1004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文教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世奥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8472251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翠山路东、兴吴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无锡世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公司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公司的反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反诉原告**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公司反诉的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江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781元,由原告**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8元,由反诉原告**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