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48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1030132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石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1004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文教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世奥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8472251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翠山路东、兴吴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无锡世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公司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公司的反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反诉原告**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公司反诉的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江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781元,由原告**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8元,由反诉原告**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