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5069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10045。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文教东路**。
法定代表人:龚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div>
本院在受理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当事人***就同一裁决已向有管辖权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且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故本案应移送至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万明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