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本熙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某甲公司与重庆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508号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俣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