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508号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俣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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