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74号
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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