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18119号
原告:周***,女,199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171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周***诉被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于2023年1月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2022年9月1日至2日工资差额624.54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583.66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1006号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补足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624.5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13583.66元。
4.入职时间:2022年2月23日。
5.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缴纳公积金情况:案外人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为原告参加了2022年3月至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被告有为原告缴存住房公积金。
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从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试用期3个月,即从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岗位为审核专员,工作地点广东省,如因甲方或甲方驻外项目组(公司)业务需要,乙方需不定时外地出差公干,乙方应自愿服从甲方或甲方驻外项目组(公司)的安排;(第二条第二点)甲方根据经营需要或工作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因素,可合理变更乙方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第三条第一点第2小点)若乙方至甲方或甲方驻外项目组(公司)、客户方工作、国外出差\培训、或持有许可证长期工作的情况下,工作时间遵从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试用期工资及转正后工资均约定为税前工资,具体依据双方签订的《工资协议书》执行,每月10日、20日发放上月工资、奖金;(第九条第四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连续旷工2天、1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的等。
7.工作情况:原告任审核专员,离职前工作地点为众安科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于2022年9月1日仍到众安项目处打卡。
8.工资情况:原告2022年2月至8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1136.84元、5400元、7904.83元、8458.53元、5307.59元、7680元、6000元。
9.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2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现因你在职期间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与2022年9月2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10.其他相关事实。被告是2006年11月8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告签订《工资协议书》,约定原告试用期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700元/月,试用期满后为3000元/月,外派津贴2400元/月、岗位津贴600元/月等。
原告在《员工守则》上电子签章。该《员工守则》第1条规定,……员工入职时已知悉公司的业务模式及特点,同意(交付管理部员工)公司因经营需要委派员工到公司各驻外项目组工作,拒绝公司驻外项目组委派安排、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工作调整,未能按时到项目组报到,且天数达到2个工作日,按旷工处罚条例处理;第2条规定,员工应遵守公司及各驻外项目组(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不得委托他人代考勤……无故缺勤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2天、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为严重违规。
根据原告***与被告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1月11日,***说“想沟通的是长期驻场在众安银行的岗位,前期属于外派的形式可以接受吗?”,原告说“众安银行的地址有吗”,***说“南海区华亚金融中心”。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8月30日,***说“今天众安这边***跟我还有***聊过,说可以提供具体的数据给我们了解清楚到底哪里做得不好,导致这么严重,让我们直接离场,观察期也不能给,我们希望可以了解清楚这个数据的问题。还有明天离场后具体怎么安排呢我跟***都希望能够安排清楚再签离场,谢谢”,被告项目管理人员***说“绩效数据是需要项目给到你们的……数据我有,但是我需要与项目确认能否提供给你们,另外,项目对于数据有最终解释权,我从数据中只能看到工作产出时长不足工作时间的一半儿。绩效远远低于绩效指标”,原告说“今天已经跟***沟通过。她说外包可以sendmail给***……而且我们需要的是整个team的一个大情况,只有我们两个的数据不能证明些什么”,***说“@******,绩效数据属于信息安全的范畴,我没有权限提供,今天***在工作现场已经给你们详细看过90天内你们的绩效数据,也分析了每个数据背后指标的构成。绩效成绩低于绩效指标是事实,而且退场原因中工作态度差、上班时间趴着睡觉也是事实。我觉得在退场原因这儿纠结没有任何意义。”,原告说“并没有看过90天内的绩效哦。而且***没有跟我提及是关于趴台睡觉这个事情。毕竟每个公司都会有一个辞退的理由给到的。另外我们对退场后的安排也不满意。1.深圳太远打卡不实际,要不就近打卡或者在家打卡,要不给我们安排别的项目。2.要不就解约赔偿两个月薪资,否则我们不会签署离场协议”,***说“@***@***yy上述已详细说明退场原因。两位明日(8月31日)需要按照项目及法本要求完成退场手续的办理,并将填写完的退场单拍照给我们留存,否则属于违反员工管理规定。注:退场手续为项目退场当天,在众安办理离项等交接,如填写退场单、退还工公牌、归还设备等;离职是指与法本解除劳动关系,在众安办理退场手续不等于离职手续,所以请按照项目与员工管理规定,按时按规于明天办理退场手续,谢谢配合啦”,原告说“我已经说得很清楚,如果外包公司无法保障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我们是不会办理任何手续。有需要的话可以走法律途径”,***说“梦真、***两位请明日(8月31日)按照项目及法本要求完成项目方退场手续的办理,归还门禁卡和办公IT设备,否则项目方追究信息安全泄露问题,需要你们自己承担责任。跟公司的项目问题可以回公司解决,但是不能影响客户现场,也不能造成客户的安全隐患……从众安项目退场并不是与法本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和法本的劳动关系仍属于存续状态”,原告说“这个我们明白,但是如果外包的安排不妥当我们也有权利拒绝办理离场手续”,***说“……你们的劳动合同是与法本签署的,跟公司的项目问题可以回公司解决。请明天按照要求配合办理众安项目的退场手续!”;2022年9月1日,原告说“***,今天项目方没有工作安排,外包公司这边有工作安排吗?”,***说“今天开始就不要去项目上了”,原告说“如果外包这边也没有工作安排的话那是你们不给我们安排工作哦,不是我们主动请假休息”,***说“邮件给你们发了返岗通知”,原告说“我们已经书面拒绝了,而且驻场项目不是众安,是一份无效通知……而且众安的项目没有结束哦。如果外包公司不再跟我们协商的话,我们会跟平时一样即使没工作也会回项目方打卡坐班……”。
2022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向原告发送《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组(公司)派驻返回通知书》,内容为“周***女士:您于2022年2月23日被我司派往宜员人力资源(浙江)有限公司驻外项目组(公司)工作,目前因项目结束,现安排您于2022年9月1日9时00分返回公司报到,公司将优先为您进行工作安排。在公司办公期间请您知悉以下事项,并认真遵守执行:1公司办公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
原告主张:劳动关系解除前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6791.83元。
被告主张:劳动关系解除前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2.快递单、邮件查询;3.劳动合同;4.原告与被告人事“***”(***)微信聊天记录;5.“法本-众安佛山家族”微信群聊天记录;6.“群聊(4)”微信群聊天记录;7.项目组(公司)派驻返回通知书;8.照片、光盘;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0.银行流水;11.工资系统截图;12.工资协议书;13.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4.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15.原告与“***”(***)微信聊天记录;16.外包管理制度履行承诺书;17.外包管理制度履行承诺书照片。
(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2.员工信息登记表;3.员工守则、2021年法本信息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及签到表;4.项目组(公司)派驻返回通知书、关于员工周***考勤异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补足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624.54元。原告没有按被告的要求报到,2022年9月1日只是到原众安项目打卡,并非正常提供劳动,原告主张9月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13583.66元。首先,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另外《员工守则》经合法程序制订,且已由原告签收,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原告由被告安排到众安项目组工作,其后被项目组退回,被告通知原告回公司经营地址报到上班,该调整安排没有歧视性、侮辱性和针对性,是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其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广东省内,被告通知原告到位于深圳的公司经营地址报到,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原告无正当理由没有按公司要求按时报到,且经被告通知催告后仍连续两天未到岗上班,已达到《员工守则》及劳动合同约定可由被告行使解除权的条件。被告以原告严重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约定,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原告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