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2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1层-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871室。
法定代表人:田毓璠。
因申请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仲裁中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