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催2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报人:河南旭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新方印务有限公司因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7日,票据号码31300051/42173969,出票人苏州市恒顺纸塑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嘉艳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南旭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持票据原件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新方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