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民初606号
原告:河南省新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41038Q7G。
法定代表人:吴砚兰,经理。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闫庄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核工旭东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和超,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新飞大道1789号火炬园FIII。
原告河南省新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核工旭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新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新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河南省新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庆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