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1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西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苏0831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欠西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已还10万元,还欠9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并承担诉讼费用6900元。(款项汇至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账号:10×××78)。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
2、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工商登记信息,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的宝马牌小轿车,但无法实际控制;
3、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经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6、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已向公安发出协助查控函,请求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
7、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9069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1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