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741号
原告:济南恒远百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广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经济开发区同泰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梁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宇新,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恒远百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恒远百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4元,由原告济南恒远百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倩倩
书 记 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