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1民初1925号之一
原告西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71元,减半收取978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海平
审 判 员 潘 婷
人民陪审员 王治民
书 记 员 戴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