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1民初1925号
申请人:西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程,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万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西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潘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戴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