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788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泰安市××区粥店办事处××村。
被保全人:金加明,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车逻镇上庄村10组12号。
被保全人:山东方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大桥街道××国道南侧大桥××楼××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保全人金加明、山东方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