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氿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建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某某氿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财保121号 申请人:无锡建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6596119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氿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U4W33U,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西***8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宜兴市。 申请人无锡建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惠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氿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氿智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建惠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氿智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建惠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书 记 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