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5454号
原告: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墙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适用独任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24元(已预交57048元),由原告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