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瀚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甘0102民初7826号 原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兴路355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694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兴路355号。 被告:甘肃瀚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S6**号路以南5号13号楼18层03室-78。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36RG1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瀚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公开进行了调解。 原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23620元,并支付以62362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1.5倍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5日,为34487.48元;暂合计为658107.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表供货合同》,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和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依约供货,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623620元货款未支付。庭审中,被告称2025年2月已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现尚欠货款本金523620元,分两期付清,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瀚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523620元,分两期付清,于2025年5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323620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董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