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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5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洪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6949P。
法定代表人:张琳。
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东2巷**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5927688997。
法定代表人:刁如桂。
被执行人:杜俊男,男,1987年07月03日出生,住,住,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刁如桂,女,1947年08月21日出生,住,住,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杜俊男、刁如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660561.6元(被执行人实际应履行金额依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杜俊男、刁如桂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扣划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16.33元,全部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案被执行人应缴纳诉讼费10406元,执行费9005.62元),尚不足以清偿。除此之外,截止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杜俊男、刁如桂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冻结/扣划。
2、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杜俊男、刁如桂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刁如桂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杜俊男(共有人张倩,系被执行人杜俊男配偶)名下有一房产,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提出,因该房地产尚负担40万元左右银行抵押贷款且夫妻共有,故通过微法院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该不动产。
4、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杜俊男、刁如桂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1年7月14日传唤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杜俊男、刁如桂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杜俊男、刁如桂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杜俊男、刁如桂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内江宁川仪表有限公司、杜俊男、刁如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05执1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人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张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