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西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尤丙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蓝航空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基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西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蓝航空港设备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西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06执1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严庆丰
审判员 许正平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