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23民初675号
原告:湖南瑶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小区C23栋5**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C5GT6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环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MA4QGC2A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瑶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瑶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瑶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龙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