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某某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684民初2200号 原告:中建材某某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10105692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684677393475R,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 原告中建材某某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材某某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68468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款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半灌浆套筒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半灌浆套筒。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未依约支付相应货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河北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帐面上的金额为158168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保全、保函费及利息不应支付。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背书给原告,不应向其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0日,原(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了《半灌浆套筒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一年,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等,付款方式约定为每批次到货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批次到货后7日内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提供了相应产品,原告支付大部分货款,尚欠359367.9元未付。后原、被告又于2022年1月7日再次签订《半灌浆套筒买卖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一年,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等,付款方式约定为甲方按批次订货,乙方收到订单后组织生产并发货,批次货物全部到场验收合同入库并收到发票后45日内付清该批次货款,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并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相应产品,并每月与被告对账,最后一次对账日期为2022年9月1日,双方签字确认的包括上述359367.9元未付款,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1685127.7元,被告分两次支付100000元,尚欠1585127.7元未付。被告还向原告支付过1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但因账户余额不足未承兑。被告按合同约定应给付货款共计1685127.7元,原告主张其给付1684681元。原告还提交了由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的出库单、已开据的发票、律师函等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半灌浆套筒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产品并开具发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关于欠款数额,原、被告双方对账金额为1585127.7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158468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因账户余额不足未承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货款,且已将承兑汇票退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本院支持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建材某某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84681元。并自2022年10月1日按LPR的1.3倍支付原告逾期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