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579号
申请人: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52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2326289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57.0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57.0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