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914号
申请人(原告):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佳丽饭店**。
法定代表人:宋作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双楼村**对面v>
法定代表人:田增茂。
被申请人(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田文杰。
申请人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混凝土分公司)、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建工混凝土分公司、建工公司名下价值2595913.5元的财产。中建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中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5913.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