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恢140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170498,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蚂蚁搬场货运(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PHH6K,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86号深信泰丰大厦11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蚂蚁搬场货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AY47K,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7幢177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蚂蚁搬场货运(深圳)有限公司、金蚂蚁搬场货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15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306执恢1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