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1知民初120号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世纪广场东侧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8元,由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