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102民初7044号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1月3日生,住安徽省***。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蚂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蚂蚁公司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请:1、要求南京鑫蚂蚁搬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蚂蚁”注册商标专用权,删除一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要求鑫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字号且不得包含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费用110800元(经济损失1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800元)。事实和理由:1996年10月23日原告设立、开始使用现有企业字号,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家政、物流、人力装卸、起重吊装、家具家电安装等,分别申请了第1703842号、第11470667号注册商标,在日常经营中大量使用,通过长期宣传推广,在搬家行业里具有较高知名度,2010与、2013年两次获得四川著名商标称号,2015年被授予“中国品牌价值百强物流企业”,业务范围覆盖全国数十个城市。经过原告调查,鑫蚂蚁公司擅自在其网店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类似标识,且属于商标性使用,鑫蚂蚁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2022年6月10日,鑫蚂蚁公司注销,被告是唯一股东,在鑫蚂蚁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仍然注销公司逃避债务,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审理中,因为鑫蚂蚁公司的主体出现变化,原告申请变更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蚂蚁”注册商标专用权,删除一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费用110800元(经济损失1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800元)。 被告***辩称:鑫蚂蚁公司自设立后,企业网站何时设立根本就不知道,具体申请时间也不清楚,也未支付任何费用,网站上的图片来源也不清楚,线上没有做过任何业务,企业线下没有开通银行支付、税务缴纳等功能,没有从事日常搬家一类经营服务。初始打算就是设立公司在疫情后从事搬家业务,当时认为市场管理部门如果能够审核通过,那么公司字号就应该没有问题、不构成侵权,期间也没有任何年审,没有实际经营场地、车辆、人员,注册资金就是认缴数额,实际没有投一分钱,也没有基本账户,除了营业执照,其它什么都没有。之所以登记注册,是因为听说以后营业执照会越来越难办,所以就先申请登记作为预备,后来不用也就注销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下列事实: 第1703842号商标注册证载明:“蚂蚁”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月21日至2012年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运输经纪、船舶经纪、出租车运输、租车、递送(信件和商品)等等。2011年9月22日,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上述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自201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后,又续展有效期至2032年1月20日。 第1147066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蚂蚁搬家”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搬运、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搬迁、运输、物流运输、商品打包、拖运、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货物贮存、仓库出租(截止)。 自1996年10月23日设立后原告曾经获得下列主要荣誉:四川省工商主管部门颁发的“四川省著名商标”(有效期:2013年至2016年)。 2021年10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确认电脑连接互联网且清洁性检查后,由**现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操作:在beian.miit.gov.cn网页中,输入“南京鑫蚂蚁搬运有限公司”,点击搜索后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详情”并截图保存,在“详情”页面点击www.ahkzjc.com后对打开网站首页内容进行截图,点击“服务案例”、“工厂搬迁服务”、“企业搬场服务”、“公司**”、“服务项目”、“运力展示”、“服务优势”、“搬家常识”、“联系我们”后截图保存;公证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中的截图进行打印,且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打印页24页系现场获取,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相符。附页显示: (1)网站名称为“南京鑫蚂蚁搬运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为“南京鑫蚂蚁搬运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网站首页地址为www.ahkzjc.com,网站域名为ahkzjc.com; (2)“鑫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日式搬家、上海精品搬家、上海居民搬家、上海涉外搬家,服务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搬场、起重吊装、搬场服务、个人搬家、贴心服务、搬家服务,运力展示现场图片“鑫蚂蚁搬家”,包括打包、上车、搬场设备等; (3)公司**,鑫蚂蚁公司是成立较早的搬家公司之一,是集居民搬家、企事业单位搬迁、重型设备迁移、短途搬家为一体的大型搬家公司,现在公司有各种货车,我们有一批高素质的员工,分公司分布在城区,由公司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来统一调度平台就近派车,全市20分钟通达。“搬家找鑫蚂蚁,可靠又放心”。 另查明: 1、南京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蚂蚁公司)设立于2015年5月13日,股东为***和***,经营范围包括搬家运输活动(货运)、装卸搬运等等。 2021年7月28日,蚂蚁公司和南京蚂蚁公司签订一份字号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情况声明,双方确认:蚂蚁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通过股东合资方式设立南京蚂蚁公司,作为蚂蚁公司在江苏的分公司开展“蚂蚁搬家运输”经营服务;南京蚂蚁公司可以使用“蚂蚁”作为企业字号以及涉案商标。 2、鑫蚂蚁公司设立于2020年7月22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装饰品销售。2022年6月10日,鑫蚂蚁公司被市场监督部门核准办理注销登记。 3、2022年7月,税务部门书面说明:鑫蚂蚁公司作为纳税人,未在税务系统办理过税务登记。 审理中,原告补充表示: (1)原告的商标没有直接公路货物运输类别,根据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可以看出,运输经纪与公路货物运输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运输经纪也就包含公路货物运输此项业务;搬迁、运输、物流运输均是属于涉案相同服务,被告也是从事搬迁、物流运输方面的经营业务; (2)“湖南公共频道、山东公共频道、新浪网、云南公共频道、南京广播电视台、荔枝新闻、中国江苏网、**晚报、东江传媒网”等诸多媒体,均有广泛报道涉案商标被大量侵权的现象,可以说明被告应当知道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即会构成侵权,同时也说明涉案商标在搬家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 (3)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无法登陆涉案鑫蚂蚁公司的企业网站。 上述事实有注册商标证、新闻报道截图打印页、(2021)川国公证字第119703号公证书、情况说明、注销登记、税务说明、工商资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工商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注册商标证书,原告系“蚂蚁”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因此能够认定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法可以原告名义对他人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根据商标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同样构成违法侵权。 鑫蚂蚁公司在设立以后,未经作为权利人的原告许可,在企业网站的对外宣传过程中擅自标注与“蚂蚁”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搬家服务的具体提供者,或者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鑫蚂蚁公司双方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因此,鑫蚂蚁公司的此项标注,应当属于一种商标性的使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已经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侵权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鑫蚂蚁公司已经进行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且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已经无法登陆涉案企业网站,因此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标识的主张,事实上已经实现,本院予以确认。 鑫蚂蚁公司是被告***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被告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在鑫蚂蚁公司存续期间,鑫蚂蚁公司与***个人之间在财务上完全独立核算,且在鑫蚂蚁公司注销时,作为唯一股东和清算组的成员,***既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也未审核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应当承担鑫蚂蚁公司所负担的民事责任的主张,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鑫蚂蚁公司设立于2020年7月22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直至2022年6月10日企业注销,登记注册的期限将近两年。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雨红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原告为了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后,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费用的数额以7000元为宜;超过该数额的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原告负担516元,被告负担20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2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