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辖终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梁某,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某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6民初3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清算责任纠纷是侵权纠纷,应该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苏州五八搬家运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59号港虫蠡和大厦406-407号工位77号,认为该地即为侵权行为地。事实上,上诉人并未在苏州实际经营苏州五八搬家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并非实际经营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梁某也并不在苏州市吴中区居住,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在安徽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查明案件相关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清算责任的苏州五八搬家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59号港龙蠡和大厦406-407号工位77号(集群登记),该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严拥军
审判员 蒋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