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稀土开发区利超租赁机械设备服务部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73民终81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稀土开发区利超租赁机械设备服务部(原稀土高新区小蚂蚁搬家服务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稀土高新区南壕村自建三楼5区5栋7号。
经营者:申胜利,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青山区富强路十九号街坊59栋6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梅,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振伟,女,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稀土开发区利超租赁机械设备服务部(简称利超设备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蚂蚁物流公司)、被上诉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五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2605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利超设备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梅、李江涛,蚂蚁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五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超设备服务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利超设备服务部赔偿蚂蚁物流公司经济损失12 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并判令五八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一、“蚂蚁搬家”是家喻户晓的成语,利超设备服务部使用“小蚂蚁搬家”作为商号是描述商业活动客观事实,该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权。二、利超设备服务部自2019年至今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盈利收入较少,且蚂蚁搬家公司的商标在内蒙古区域不具有影响力,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三、利超设备服务部作为个体工商户,文化程度低,系从事体力劳动,58同城上传的图片是由五八公司员工帮助制作的,五八公司未向利超设备服务部示明其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告知义务。同时,五八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将通知转送利超设备服务部和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五八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蚂蚁物流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利超设备服务部的上诉请求。
五八公司辩称,利超设备服务部在58网站注册后,账号密码由其自行保管和控制,五八公司未参与图片上传。五八公司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进行了删除,已尽到平台合理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蚂蚁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利超设备服务部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搬运货车上及www.btxmybj.com网站中使用相关“蚂蚁搬家”及蚂蚁图形标识;2. 利超设备服务部、五八公司共同赔偿蚂蚁物流公司经济损失94 000元及合理开支6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3. 利超设备服务部、五八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不小于24CM*12CM版面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为蚂蚁物流公司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商标
2002年1月21日,成都蚂蚁搬运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03842号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2年1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运输经纪、出租车运输、船舶经纪、租车、空中运输、贮藏、运河船闸操作、递送(信件和商品)、旅游安排、管道运输。2004年12月23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蚂蚁物流公司。
2014年2月14日,蚂蚁物流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470667号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搬运、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搬迁、运输、物流运输、商品打包、拖运、运输工具(车辆)出租、货物贮存、仓库出租。
1996年8月7日,武汉市江汉区金兰付食商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61866号 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运输经纪、船舶运输、出租车运输、汽车出租、空中贮藏等。2004年12月23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蚂蚁物流公司。
为证明蚂蚁物流公司通过对涉案商标的使用,使得蚂蚁品牌在搬家运输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蚂蚁物流公司提交了多份荣誉证书及为推广蚂蚁品牌对外签订的多份服装订购合同、广告合同等。相关内容记载:
1.蚂蚁物流公司在2015年-2019年间先后与三家服装公司签订《服装订购合同》,订购印有“蚂蚁物流”“蚂蚁搬家”“蚂蚁配送”等标识的服装7700余套。蚂蚁物流公司在2015年1月28日与四川蓝色视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合作合同》,委托该公司进行“蚂蚁”品牌广告的推广制作。2004年6月1日,蚂蚁物流公司与四川地平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蚂蚁企业VI设计合同》,约定将蚂蚁企业集团的全套VI交由该公司负责设计。另于2004年10月11日与四川方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3721网络实名成都注册中心客户定单》,委托该公司进行“中国蚂蚁”网站的注册服务。
2.2000年3月15日,成都蚂蚁搬运有限公司被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评为“九九年度无消费者投诉单位”;2000年10月28日,中国成都国际电脑节组委会指定成都蚂蚁搬运有限公司为其物流配送公司;2001年3月15日,成都蚂蚁搬运有限公司被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评为“2000年度无消费者投诉单位”;2004年12月,蚂蚁物流公司被成都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搬家运输专业委员会评为“2004年度搬家运输行业创优评比活动先进集体”;2005年1月19日,成都市教育基金会向蚂蚁物流颁发荣誉证书,就蚂蚁物流向金堂县盐井小学捐赠资金表示感谢;2005年5月,成都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就蚂蚁物流公司对残疾人的捐赠行为颁发荣誉证书;蚂蚁物流中心在CDD2005市场·物流大典中荣获“最佳品牌奖”;2006年12月,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联合授予蚂蚁物流公司“优秀私营企业”荣誉称号;2007年1月22日,成都蚂蚁企业集团在2006 CCTV年度雇主调查活动中被智联招聘网、成都商报评为“成都最受大学生满意雇主”;2008年,在物流行业5·12抗震救灾中成都蚂蚁企业(集团)被成都市物流协会评为“先进集体”;2009年9月,蚂蚁物流公司被评为“改革开放30年四川省行业优秀企业”;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2日,成都市场物流协会在促进城市配送转型升级扶持项目企业内部培训中,分别授予蚂蚁物流公司完成培训任务的合格证书、先进单位荣誉证书;2016年5月,成都蚂蚁集团被中国·西部中小企业发展论坛组委会、成都市中小企业协会评为“十佳模范创业企业”;2017年3月,成都市物流协会、四川省川联物流商会授予蚂蚁物流公司“2016年成都物流行业学雷锋活动先进集体”的称号;在蚂蚁物流企业集团十周年庆之际,成都市物流协会向其授予“行业楷模”的荣誉称号,中国民主建国会、成都高新支委会赞誉其“创物流新领域
开业界浩然风”等。
利超设备服务部、五八公司对蚂蚁物流公司享有涉案商标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五八公司否认涉案商标具有知名度。
二、关于被诉行为
(2020)鲁莱西证经字第520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7月6日,使用公证处的苹果手机,登录58同城App,位置定位为“包头”,在搜索栏内输入“蚂蚁搬家”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标题为“小-蚂-蚁搬家 多年老店,专业正规,价格合理!”的链接,进入详情页面,商品描述标题下方展示的宣传配图中使用了“小蚂蚁搬家”字样和图标(见附件1)。查看网友评价内容,其中有96条网友评价内容,最早评价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查看商家档案,商家名称为稀土高新区利超设备服务部,其中公示有利超设备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店年和会员为7年。退出上述操作后,使用手机查看www.btxmybj.com网站(简称涉案网站)的ICP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利超设备服务部,审核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进入该网站,其中有车辆展示图,图片显示车厢上标注“包头小蚂蚁搬家”字样及图标(见附件2)、“小蚂蚁搬家”标识;查看网站中“关于我们”版块,其中介绍了利超设备服务部的业务范围和主要服务等内容;“联系我们”版块显示联系人为申经理,地址与利超设备服务部经营场所一致;网站底部注明“版权所有:稀土高新区利超设备服务部”。
2020年8月12日,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www.btxmybj.com网站,与前述使用手机取证情况一致。退出上述操作后,进入58同城网站,在“本地服务”页面中,将城市切换为“包头”,在搜索栏中搜索“蚂蚁搬家”,点击搜索结果“小-蚂-蚁搬家 多年老店,专业正规,价格合理!”进入该页面,显示服务价格为50元,累计用户评价96条,商品详情中服务宣传配图上使用“小蚂蚁搬家”字样和图标(见附件3),进入商家店铺,显示商家名称为稀土高新区利超设备服务部,会员7年,点击其中的“企业执照认证”,公示有利超设备服务部的营业执照。
蚂蚁物流公司据此主张,利超设备服务部在其经营的www.btxmybj.com网站及在58同城网站、58同城App中发布的搬家服务宣传信息中使用“小蚂蚁搬家”及对应蚂蚁图形标识,并在线下经营的搬运货车上使用上述文字及对应图形标识的行为,属于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搬家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五八公司经营的58同城App、58同城网站为利超设备服务部信息发布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
经询,蚂蚁物流公司表示其系根据涉案网站中的搬运货车宣传图推定利超设备服务部在线下经营的搬运货车使用了“小蚂蚁搬家”字样及相关蚂蚁图形标识。
另查,利超设备服务部注册成立于2017年8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搬家服务、家政服务等。
利超设备服务部认可前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亦认可其曾在搬运货车上使用“小蚂蚁搬家”字样,但表示其未使用过相关图形标识;五八平台中的相关宣传信息是五八公司工作人员上传,其仅提供营业执照在五八平台上进行认证;涉案网站不是其经营,亦不清楚网站ICP备案主体为何会是利超设备服务部。
五八公司认可前述蚂蚁物流公司提交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涉案商家信息均是商户自行上传,与五八公司无关。平台对商户上传内容不作实质审核,亦不会为商户代发商家信息。本案起诉前蚂蚁物流公司未就涉案商家信息向其提出投诉,其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商家信息,已经履行了平台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为此提交了:58同城网中公示的《58同城使用协议》、利超设备服务部的后台注册信息、涉案商家信息删除情况后台记录、58同城网站中对应涉案商家信息已下架的搜索记录网页打印件。
蚂蚁物流公司、利超设备服务部认可五八公司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蚂蚁物流公司对58同城App、58同城网站中涉案商家信息已经删除的事实亦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蚂蚁物流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证书、合同、公证书,五八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后台记录等以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结合蚂蚁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该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目前效力状态稳定,且在有效期内,蚂蚁物流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利超设备服务部在运输车辆、58同城App、58同城网站及涉案网站宣传信息上使用的相关标识具有识别服务来源之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利超设备服务部经营的搬家、搬运类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第1703842号、第11470667号商标分别由“蚂蚁”和“蚂蚁搬家”构成,利超设备服务部在58同城App、58同城网站、涉案网站及搬运货车上使用的“小蚂蚁搬家”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利超设备服务部亦是在其经营的搬家、搬运类服务中使用“小蚂蚁搬家”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故此,利超设备服务部使用“小蚂蚁搬家”标识的涉案行为侵害了蚂蚁物流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蚂蚁物流公司关于利超设备服务部使用相关蚂蚁图形标识侵害其享有的第861866号商标之主张,第861866号商标由“金螞蟻”文字及图形组成,其中主要识别和认读部分为“金螞蟻”,且被诉蚂蚁图形标识与第861866号商标中的图形相比,两者在构图、颜色等方面均不相同、不近似。因此,关于蚂蚁物流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利超设备服务部提出58同城App、58同城网站中的涉案行为系五八公司工作人员上传的抗辩,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针对利超设备服务部提出的涉案网站并非由其经营,一审法院考虑到,现有证据显示涉案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以及涉案网站显示的版权所有人均为利超设备服务部,利超设备服务部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网站系由其他主体经营,加之其自认线下经营的搬运货车上使用“小蚂蚁搬家”标识之情形,一审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利超设备服务部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蚂蚁物流公司要求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主张,鉴于蚂蚁物流公司主张利超设备服务部搬运货车上相关标识的使用情况系根据涉案网站中的搬运货车宣传图予以证明,现利超设备服务部表示其已经停止线下使用“小蚂蚁搬家”相关标识的行为,蚂蚁物流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利超设备服务部仍存在持续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故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利超设备服务部已经停止在搬运货车上使用“小蚂蚁搬家”相关标识,对蚂蚁物流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鉴于现无证据显示涉案网站中的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利超设备服务部应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中使用“小蚂蚁搬家”相关标识的行为。
关于蚂蚁物流公司要求利超设备服务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蚂蚁物流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利超设备服务部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中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方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利超设备服务部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5 000元。蚂蚁物流公司虽主张律师费、公证费,但未提交相应票据,一审法院根据律师出庭以及公证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
鉴于蚂蚁物流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给其商誉造成广泛不良影响,故一审法院对蚂蚁物流公司要求利超设备服务部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蚂蚁物流公司对五八公司提出的相关主张,五八公司属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无证据证明五八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存在,蚂蚁物流公司在起诉前亦未向五八公司发出通知,涉案商家信息现已删除,五八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故蚂蚁物流公司对五八公司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利超设备服务部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www.btxmybj.com网站中的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利超设备服务部赔偿蚂蚁物流公司经济损失35 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三、驳回蚂蚁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利超设备服务部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商标查询打印件,一份为案外人佛山市好运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申请的第55367983号蚂蚁图形商标,一份为案外人哈尔滨市都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的第47551856号蚂蚁图形商标,用以证明其所使用的相关蚂蚁图形标识与蚂蚁物流公司无关。蚂蚁物流公司、五八公司均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查,稀土高新区小蚂蚁搬家服务部于2022年4月27日变更名称为利超设备服务部。
本院认为:
蚂蚁物流公司关于利超设备服务部使用相关蚂蚁图形标识侵害其享有的第861866号商标之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蚂蚁物流公司亦未就该问题提起上诉,故利超设备服务部关于蚂蚁图形标识的相关意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利超设备服务部和五八公司是否应就使用“小蚂蚁搬家”标识的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案中,利超设备服务部主张其使用“蚂蚁搬家” 系对搬家类服务的概括描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对此本院认为,“蚂蚁搬家”本身并不蕴含对搬家服务进行描述的含义,利超设备服务部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利超设备服务部使用“蚂蚁搬家”标志提供相关服务,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故对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利超设备服务部在58同城App、58同城网站、搬运货车及www.btxmybj.com网站中使用了“小蚂蚁搬家”相关标识,所从事的搬家、搬运类服务与蚂蚁物流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侵害了蚂蚁物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五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蚂蚁物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曾向五八公司发出通知,或五八公司应知或明知存在涉案侵权行为。五八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将涉案信息删除,可以认定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利超设备服务部主张相关涉案图片是由五八公司员工协助制作和上传,五八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利超设备服务部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利超设备服务部关于五八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亦未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利超设备服务部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根据律师出庭及公证情况对维权合理支出予以部分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利超设备服务部虽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主张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较低,但并未提交直接具体的、可量化的证据支持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已对相关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故对利超设备服务部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支持。
综上,利超设备服务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稀土开发区利超租赁机械设备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鱼水
判 员
李志峰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屈 伟
附件1:58同城App中展示的服务宣传图
附件2:涉案网站中展示的搬运货车
附件3.58同城网站中展示的服务宣传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