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0102民初248号
原告: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年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中心)负责人。
原告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远程教育中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