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8民初7736号
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曾用名: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
被申请人: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某甲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74965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74965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