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102民初6265号
原告:四川某某公司。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