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

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与众一阿美科福斯特惠勒工程有限公司、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民终3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言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东,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婉仪,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健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涵寰,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粤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伍德公司)、原审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石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大粤湾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二、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大粤湾公司无须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三、基于前述两项上诉请求,请求依法对一审判决第三项的逾期利息的基数以及起算时间进行调整;四、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众一伍德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造成对项目管理服务费、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的认定数额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一、关于项目管理服务费。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4月至8月总项目服务管理费5,984,926元,其中2019年8月项目管理服务费为1,492,142元,一审法院遂依据众一伍德公司计算的总项目服务管理费5,984,926元减去2019年4-7月总项目管理费4,492,784元,得出上述判决金额。一审法院就该金额认定有误。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人员业绩评价汇总表》和《大粤湾化工原料项目4-8月项目管理服务费审核表》中所列明细,各月明细中包含了大粤湾项目以及舟山项目的管理服务费明细,其中舟山项目服务费为445,818元。扣除上述金额后,大粤湾项目服务费为5,899,126元。
二、关于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Convero系统一直未能投入使用,一审法院认定大粤湾公司实际使用该系统的时间为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19日,并判决大粤湾公司支付该期间的专业工具费,为认定事实错误。众一伍德公司一审时提交的《Convero系统应用汇报》描述,Convero系统于2019年4月15日开始引进,由于项目的其他问题系统暂未完全启动。该汇报第二部分“应用实施进度”第5点描述,VPN登陆账户的繁琐,已经在7月11日申请上海办公室进行变更,更改为同Convero相同的密码,便于操作。可见众一伍德公司提供的Convero从引进之日起一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大粤湾公司并没能正常使用该系统,亦没能通过该系统完善公司内部信息管理。大粤湾公司的相关领导在2019年6月6日同意试用该系统,但试用过程中该系统一直存在各种问题,该系统一直未能正常投入使用。众一伍德公司提交的《Convero系统应用汇报》里描述的内容,其实只是简单的数据录入工作,对此大粤湾公司已支付该系统人员邵会岩的人员费用。然而数据录入后该系统没法使用,故大粤湾公司无须支付任何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
三、关于逾期利息的基数。结合以上两点,大粤湾公司对一审法院计算的大粤湾公司应承担的2019年6—8月的费用存在异议,故一审判决第三项相应的逾期利息基数应予相应调整。
四、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第8.7.1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应该为业主对服务商提供的发票确认无误后,30日内付清管理费。因此,即便大粤湾公司应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不应以大粤湾公司确认金额的30日后起算,而应以收到发票后30日起算。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造成部分判决数额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为维护大粤湾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众一伍德公司辩称:一、关于本案项目管理服务费,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4月到6月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准确无误,具有事实依据,众一伍德公司予以确认。关于7月份的项目管理服务费,众一伍德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大粤湾公司发送终止通知,此时7月份服务费尚未经大粤湾公司审核,故在审核后的服务费金额有差异,应当以审核后的服务费金额为准。扣除舟山项目服务费后,2019年7月份项目管理服务费应为1,554,622元。8月份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在2019年9月6日经大粤湾公司审核,扣除舟山项目的服务费,确认为1,424,320元,加上一审法院认定的4月至6月的项目管理服务费,总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应更正为5,900,926元。
二、关于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大粤湾公司一审自认即便应当支付该费用,也应当从2019年6月起计算,且该系统已于2019年7月份停用。这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大粤湾公司实际使用众一伍德公司提供系统的时间为2019年6月6日到2019年7月19日相符。一审法院判令大粤湾公司支付此期间的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无误。
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以及计算起算时间。鉴于本案项目管理服务费调整为5,900,926元,众一伍德公司同意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相应调整。但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众一伍德公司认为一审认定的起算时间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
中谷石化公司述称,对于大粤湾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
众一伍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大粤湾公司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8月项目管理服务费共计5,984,926元;二、判令大粤湾公司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8月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共计270,000元;三、判令大粤湾公司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完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之日止,以未履行部分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1日共计83,461.58元;四、判令中谷石化公司对前述1-3项诉求大粤湾公司应付各项费用6,254,92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大粤湾公司承担众一伍德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暂计为80,000元;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大粤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1日,众一阿美科福斯特**工程有限公司(众一伍德公司2019年12月10日更名前的公司名称,服务商)与大粤湾公司(业主)签订《大粤湾公司(珠海)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合同约定,众一伍德公司为大粤湾公司的化工原料项目提供工程咨询及管理服务。第3.1条约定,服务商根据业主的需要分阶段选派业务素质高、经验丰富的各层级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协助业主开展项目建设、参与业主方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商所驻派人员直接充实到业主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分部中,按项目部及各部门的授权开展工作,行使职责和权利,提供技术性支持与服务。第3.2条约定,项目部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商派驻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工作安排与职责限定。服务商的人员经业主面试并批准后,人员方可到岗。第4.1条约定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包括进度控制目标、质量管理目标、HSSE控制目标、信息化目标、合同目标。第4.2条约定服务商的主要职责。第4.3条约定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根据项目部具体岗位职责承担):在业主项目部的领导和安排下,参与工程项目全过程和全方位服务,包括且不限于专业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编制项目建设运行策划、编制各种策略、计划;建立制度化、程度化、文件化的项目管理体系;承担具体的岗位职责,包括且不限于统筹策划编制项目管理架构,专业项目管理工具的培训与使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施工监理服务等。第5.2条约定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中交后12个月为止。第6条约定,业主有权对条款所列情况的服务商人员进行更换,但业主应给予服务商两周的整改时间,如该人员在两周整改时间内仍不能改正,服务商应在一个月内以合格的替代人员进行更换。下列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服务商更换合格的替代人员:不服从业主的工作安排;服务商人员严重违反业主有关规章制度、国家法律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业主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服务商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商人员工作达不到业主岗位工作要求。第7.2条约定,服务商将按照合同和业主的要求,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工作,并完成业主安排的各项任务。第7.4条约定,服务商的项目总监及副总监需业主面试和批准,其他人员由业主面试和批准。第7.5条约定,已经派遣的人员,在业主提前一个月书面说明理由要求更换的情况下,业主应给予服务商两周的整改时间,如还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在一个月内服务商应撤回并立即更换其工作人员。第8条约定合同价格与支付。双方同意合同价格为固定人工时单价,服务商人员按照确定的专业岗位固定人工时单价与实际发生的专业岗位人工时计算费用,L1至L5级人工时单价分别为420元/小时、350元/小时、310元/小时、270元/小时、230元/小时;专业项目管理工具费用为固定单价,每月6万元(含6%增值税);业主负责服务商派出人员的考勤;人工费用结算程序:业主按照各岗位人工时单价和经业主批准的月累计实际考核考勤人工时,每月给服务商结算一次,每月初按业主批准的上月考勤,服务商提交结算申请,业主批准后,服务商应在7日内按业主要求提交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在审查无误后30日内付清;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用结算程序:业主按月向服务商支付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用,费用与当月的人工费用一并支付;服务商应在业主支付费用前开具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商未能按时提交发票或不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业主要求的,业主有权拒绝付款,因此产生的延迟付款责任由服务商自行承担。第9.4条约定了合同的生效与终止、中止,其中第9.4.4条约定,在本合同下对服务商的任一应付款延迟支付30天以上,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商应有权发出14天的书面通知而中止执行服务,如服务商发出该14天通知后,该延迟又持续了30天,服务商则应有权书面通知业主立即终止合同,该终止不减轻业主支付服务商已经完成工作费用的义务。第9.4.5约定,业主认为服务商派遣人员及团队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说明理由,服务商应进行整改,如果经过两周的整改,仍不能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服务商需替换相关人员。如经多次与业主协商,服务商人员及团队仍不满足项目部需要,业主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对之前相关事项的交接和相关确认费用的结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附件包括:1.项目管理技术方案,2.众阿福与业主、第三方单位的工作范围及界面划分,3.项目人员配置,4.工作派遣确认单,5.保密协议书,6.造价咨询服务,7.施工监理服务,8.考核标准。
2019年6月1日,众一伍德公司与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中际化工90万立方米油品储运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众一伍德公司为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在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坞坵社区马鞍1号建设的90万立方米油品储运工程项目提供工程咨询及管理服务。
众一伍德公司提交《Convero系统应用汇报》,内容包括:1.系统应用总体概述。大粤湾公司化工原料项目于2019年4月15日开始引进Convero项目管理系统,由于本项目的其它问题,项目暂未完全启动。Convero系统已于5月17日举办了系统总体介绍,并陆续开展系统中各专业的功能介绍。目前系统中的数据包括原料预处理项目的采购与施工合同及相应的合同完成额及付款额;化工原料项目的Convero系统文档控制模块已正式启动并于大粤湾公司电子文档存储云平台进行联动,所发全部文件信息都已登记在Convero系统中,并在系统页面设置了相关报告,通过点击便可实现电子链接传送查看文件功能。Convero系统中依照相关项目管理程序文件,设置了应用过程中的文件模板,文件传送模板及设备类别等等的数据信息。近几个月Convero执行小组依照项目特性编制了系统的项目执行计划、系统模块操作手册,一并在培训过程中发给相应系统操作工程师。2.应用实施进度。2.1数据输入情况;2.2应用情况。3.培训进度。3.1系统应用培训情况;3.2总体培训情况,详见附件会议签到表及相关文件。附件一Convero项目管理系统总体介绍通知及签到表显示,2019年5月17日召开了项目管理运行模式总体介绍会议。附件二Convero项目管理系统(珠海)系统应用账户申请表显示,陈同石在右下方批示“原则同意试用该工程,招采落实人员”,日期为2019年6月6日。附件三至附件五显示,2019年5月23日召开了Convero系统物资管理及合同管理模块介绍会议,2019年5月24日召开了Convero系统登录及网络VPN设置使用介绍会议,2019年6月5日召开了Convero系统文档控制模块会议。
2019年4月22日,众一伍德公司与大粤湾公司召开IPMT组织机构设置专题讨论会,会议内容包括8项,包括讨论IPMT组织机构,形成初版结论等。双方参会人员包括王树德、刘勇军、高生、陈同石、陆惠章、张志强、左勃、何世训、许玉海、孙清涛等。
2019年6月至9月,众一伍德公司制作《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审表》,请求大粤湾公司支付涉及上述两份合同2019年4月份至8月份的工程款416,160元、1,256,520元、1,512,160元、1,696,080元、1,516,960元。2019年6月20日,中谷石化机动工程部费用控制工程师张新春对4月份项目管理服务费进行审核,考核后认定4月份合计金额为415,040元,核减原因为一位管理人员当月考核分低于70分;2019年7月23日,中谷石化员工张新春对5月份项目管理服务费进行审核,考核后认定5月份合计金额为1,239,011元,核减原因为:本月有2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分低于80分、有1名低于70分、有2名低于50分,存在问题:1.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面试记录,2.承包商有2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分低于60分,达到合同约定的更换条件,提出预警;2019年7月24日,中谷石化员工张新春对6月份项目管理服务费进行审核,考核后认定6月份合计金额为1,501,893元,核减原因为本月有1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分低于70分、有1名低于60分,存在问题:1.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面试记录,2.承包商有1名管理人员连续2个月绩效考核分低于60分,达到合同约定的更换条件,提出预警;2019年9月4日,中谷石化员工张新春对7月份项目管理服务费进行审核,考核后认定7月份合计金额为1,672,904元,核减原因为本月有2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分低于80分、有3名低于70分、有1名低于60分,存在问题:1.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面试记录,2.承包商有1名管理人员当月绩效考核分低于60分;2019年9月6日,中谷石化员工张新春对8月份项目管理服务费进行审核,考核后认定8月份合计金额为1,516,096元,核减原因为本月有1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分低于60分;张志强在部门领导栏签字确认。上述核减的依据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人员业绩评价汇总表》,汇总表的部门(中心)负责人签名有左勃、何绍江、贾文艺、宋晖、张志强、赵育红等人签名。众一伍德公司根据上述审核结果,按照核定的金额重新向大粤湾公司提交支付申请表。2019年7月3日,众一伍德公司向大粤湾公司开具金额为415,040元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费发票;2019年8月7日,众一伍德公司向大粤湾公司开具金额为1,239,011元、1,501,893元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费发票;2019年9月10日,众一伍德公司向大粤湾公司开具金额为1,672,904元、1,516,096元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费发票。
2019年5月15日、6月15日、7月6日、8月1日、9月4日,众一伍德公司分别向大粤湾公司发送《项目管理专业工具使用费申请函》,内容为,根据《大粤湾公司(珠海)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和4月份至8月份Convero系统使用情况,申请大粤湾公司复核、批准4月份至8月份每个月的使用费(3月份是3万元,其他月份是6万元)。2019年8月20日,众一伍德公司分别开具4月份至7月份的金额均为3万元的发票共四张;2019年8月28日,众一伍德公司分别开具5月份至7月份的金额均为3万元的发票共三张;2019年9月10日,众一伍德公司开具8月份的金额为6万元的发票一张。
2019年6月28日,大粤湾公司向众一伍德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针对前期由众一伍德公司派遣的员工,通过近两个月在部门间的共事磨合,现招标采购部正式调整诉求:1.段希杰(合同主管)退回换人,原因是与大粤湾公司需求岗位不匹配,招采部需要的是动设备采购主管岗位;2.孙清涛(采购副经理)上报定级为L2现调整为L4,原因是与上报岗位能力不匹配;3.邵会岩(Convero系统)上报定级为L2现调整为L4,原因是与上报岗位能力不匹配。
2019年6月28日,众一伍德公司制作《致中谷石化的工作函》并于2019年7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中谷石化,内容为:尊敬的树德总经理:非常感谢中谷石化给予众一伍德公司的信任,选择与众一伍德公司组成联合管理团队,共同管理大粤湾公司化工原料项目。众一伍德公司自4月12日首批8人到达现场,迄今24人(含舟山2人),另为全过程管理咨询监理部分进入3人,期间完成了项目管理程序(183个)的编制并和大粤湾公司一起制定了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了部门职责和管理界面。工作函提到了5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对大粤湾公司提出的3个问题(关于派遣专家、大粤湾公司人事总监2019年6月28日邮件要求撤换降级事宜、运营管理体系)进行了回应。其中对于要求撤换降级事宜,众一伍德公司认为按照双方的合同原义,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项目管理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等,说明业主方是对众一伍德公司一个团队有总体要求,这也意味着应当根据众一伍德公司的要求及时配备专业齐全的团队,以满足整体目标的实现。对于邮件要求,众一伍德公司意见如下:1)大粤湾公司要求将段希杰(合同主管)退回换人,原因是招采部需要动设备采购。首先段希杰是按照合同主管派遣的,大粤湾公司也是按照合同主管接受的。从目前众一伍德公司掌握的合同情况来看,合同管理需要加强,取消这个岗位不足取。至于个人能力是否满足,众一伍德公司可以听取大粤湾公司意见,共同商榷;2)大粤湾公司要求将孙清涛(采购副经理)原定级为L2现要求调整为L4。在合同中单价组织是按照岗位确定的,只要让孙清涛担任采购副经理岗位,他的单价就应当是L2;3)大粤湾公司要求将邵会岩(Convero系统)原定级为L2现调整为L4。邵会岩是众一伍德公司Convero专家,曾独立在中石油钦州炼油厂指导运行Convero系统,他现在刚刚建立系统,开始培训和运行,而且这个系统需要加强。众一伍德公司认为应当坚定地推动Convero系统地运行,通过系统将项目信息文档集中控制,更为重要的是将项目采购、材料管理、施工合同纳入系统,以保证项目成本得到控制,而这正是一个成本加酬金合同最为关键的控制因素之一。Convero系统专家培训不易,不同意降级使用。
2019年7月18日,中谷石化作出《回函》,针对2019年6月28日众一伍德公司制作的《致中谷石化的工作函》,一一进行了回应。1.关于众一伍德公司编制的183个项目管理程序,众一伍德公司在编制过程中事先没有充分调研,不了解业主需求和现有管理流程,编制的项目管理程序与实际工作脱节,大部分内容无法落地执行;项目管理程序编制完后,仅以邮件形式发送给中谷石化相关人员,后续未安排专人跟踪、征求意见,也未组织对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答疑解惑;且相关培训文件部分内容与管理程序内容前后说法不一致。因此,众一伍德公司应结合业主意见和实际工作情况,尽快对183个项目管理程序修订、完善。2.关于监理问题,在合作前期及合同洽谈时,众一伍德公司一直强调能有效的提供监理服务,这也是中谷石化选择众一伍德公司的理由。目前监理费用存在认识偏差,请众一伍德公司合理说明理由,在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交流会议内容的情况下,进一步协商。希望尽快达成一致认识,及时派遣符合项目特性的监理人员,满足项目前期及施工手续办理要求。3.关于加派两位专家,中谷石化认为可行,但众一伍德公司提出收费要求,有违双方高层领导的沟通结果,众一伍德公司目前派遣团队的实际工作能力与中谷石化要求差距较大,加派专家是为了弥补差距,满足中谷石化管理要求,更好地提升PMC管理效果。因此,中谷石化不同意另外付费。4.关于运营管理体系,众一伍德公司提出工厂运营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不在项目管理合同的服务范围内,中谷石化不予认可,因合同明确约定众一伍德公司有协助开车策划与管理方案编制和实施的义务,且与众一伍德公司强调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理念和服务宗旨不一致。5.关于众一伍德公司认为应坚定推动Convero系统的运行,中谷石化不予认可,Convero系统由于其运行成本、管理覆盖范围及其介入性等原因,不符合中谷石化的管理述求,故不予采用。6.关于要求众一伍德公司对个别人员进行撤换、降级,前期由于急需驻点开展工作,中谷石化未对第一批派遣人员进行面试,现结合其入驻现场两个月以来的工作状态及整体情况来看,部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从业经验、职业操守、工作经验以及在众一伍德公司的工作年限等方面,不符合派遣的工作岗位要求,也不符合众一伍德公司编制的岗位职责要求。对中谷石化项目建设及人员帮扶未起到促进、提高作用。按照合同条款,中谷石化有权合理提出置换、撤回、降级等要求,请众一伍德公司按照中谷石化要求及项目建设要求派遣专业人员,且人员定级须征求中谷石化意见,中谷石化综合考查其简历及个人能力匹配后方能定级。针对此,中谷石化坚持要求对众一伍德公司个别人员进行撤换、降级。《回函》附件为中谷石化坚持要求撤换降级的派遣员工名单。上述《回函》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众一伍德公司。
2019年7月26日,针对中谷石化作出的《回函》,众一伍德公司回复如下:尊敬的树德总经理:中谷石化7月18日致众一伍德公司的《回函》已收悉。针对函中所提出的问题,众一伍德公司高度重视,公司领导专门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了双方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函复如下:1.项目沟通人员由众一伍德公司高级副总裁兼PMC业务板块负责人张振升出任;2.张振升先生拟定8月6日前往中谷石化,就目前大粤湾公司化工原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中谷石化开展磋商,共同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2019年8月22日,众一伍德公司作出《关于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止通知》,以大粤湾公司至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为由,根据《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第9.4条规定,正式发出合同中止通知,自本通知发生后14天后,即从2019年9月5日起暂停众一伍德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工作,中止执行合同,同时要求大粤湾公司完全履行合同责任,支付全部应付款项。截至2019年7月31日发生管理服务费4,852,024元,其中大粤湾项目管理服务费为4,492,784元(其中4月管理服务费为402,160元、5月管理服务费为1,141,931元、6月管理服务费为1,377,893元、7月管理服务费为1,570,800元),舟山项目管理服务费为359,240元,项目管理专业工具Convero自2019年6月1日起开始计费,6、7两个月的使用费金额为120,000元(仅限于大粤湾项目)。如果在上述中止日期之前大粤湾公司仍未完全履行合同责任或双方未能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一致,众一伍德公司将按合同规定在合同中止后进而终止合同,并向大粤湾公司追偿应付款项以及对众一伍德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审庭审中,大粤湾公司对上述《中止通知》真实性无异议,同意2019年8月底中止项目,但认为原因是大粤湾公司不认可众一伍德公司的服务,且双方在合作中存在诸多矛盾。另,众一伍德公司、大粤湾公司共同确认,《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于2019年9月5日解除。
2019年8月至9月,众一伍德公司与大粤湾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将众一伍德公司服务过程中的资料、文件、数据、物品等进行了移交。
2019年9月18日,众一伍德公司向大粤湾公司发出《往来帐确认函》,众一伍德公司在函中列出上述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费及convero系统使用费发票的开票日期、票号及金额,截至2019年9月15日,众一伍德公司累计开具发票6,614,944元,目前还未收到相关款项,请大粤湾公司予以确认。大粤湾公司的人员在该函件中的确认栏签注“以上项目管理费发票已收到”,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
2019年10月9日,众一伍德公司制作《催款函》,要求大粤湾公司在10月20日前支付拖欠的项目管理服务费6,344,944元。2019年11月28日,众一伍德公司向大粤湾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涉案《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款项合计5,984,926元,并认为大粤湾公司的逾期支付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请大粤湾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5日内,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上述拖欠服务费5,984,926元,如逾期不付,众一伍德公司保留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届时众一伍德公司要求支付的不仅限于拖欠的服务费本金,还将要求支付拖欠服务费本金相应的逾期利息、保全费用、律师费等。2019年10月10日,众一伍德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大粤湾公司发送该《催款函》。
2019年10月18日,大粤湾公司向众一伍德公司发送《关于众一阿美科福斯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服务费支付情况的回复函》,内容为,大粤湾公司经初步调查后,发现众一伍德公司在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10项缺陷问题,包括团队成员管理文化、自身技能、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差;部分团队成员安全意识淡薄,多次在烟火禁区打电话;众一伍德公司人力资源储备不足,对大粤湾公司提出的人员更换及优化要求反应不及时,导致工作中断,影响效率;项目进度管理报表未能用心专业编制,大部分为抄袭惠生工程公司的相关工作周报;撤走服务团队时未系统移交相关服务资料及贡献文件,导致没有获取实用及有价值的汇集成册的管理提升成果文件等。众一伍德公司在大粤湾公司服务期间,业绩及贡献甚微,与当初合同及商务谈判期间的优质服务承诺不匹配,远无法匹配自身报价酬金,但大粤湾公司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的原则,为减少双方的名誉损失,大粤湾公司暂同意按服务总费用的五折额度结算众一伍德公司的项目服务费用,请众一伍德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不足,考虑并理解大粤湾公司的损失及难处,与大粤湾公司尽快办理后续相关商务结算手续。
众一伍德公司因与大粤湾公司的PMC合同纠纷及设计审查合同纠纷、与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的PMC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11日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前期代理律师费为8万元。2019年12月26日,众一伍德公司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8万元。
众一伍德公司提交《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书》,内容为大粤湾公司委托中谷石化代为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工程款415,040元,众一伍德公司与大粤湾公司履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若发生争议纠纷,与中谷石化无关。一审庭审中,大粤湾公司称因大粤湾公司有很多案件,账户异常无法付款给众一伍德公司,且中谷石化对大粤湾公司有未支付的工程款,故委托中谷石化支付2019年4月份的项目管理服务费。
众一伍德公司提交2019年1月24日、2月12日、2月14日电子邮件,显示众一伍德公司人员向中谷石化发送邮件,内容与中谷石化原料化工项目、中谷石化二期项目有关。一审庭审中,大粤湾公司、中谷石化对该电子邮件真实性均无异议,大粤湾公司称是中谷石化与众一伍德公司的前期洽谈经过,最终确定由大粤湾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中谷石化称大粤湾建设项目初期人员未配齐,故中谷石化委派公司相关领导参与项目提供意见和指导。
众一伍德公司提交中石(人)字[2019]33号《关于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优化组织、领导分工的通知》,显示王树德主持中谷石化的全面工作,刘勇军、高生、陈同石等人分管不同部门,中谷集团下分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大粤湾公司、中鑫石化储运(珠海)有限公司、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该通知的作出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一审庭审中,大粤湾公司、中谷石化对通知真实性均无异议,称是大粤湾公司、中谷石化的内部文件,且通知是在大粤湾项目开始后形成的,与本案无关。众一伍德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涉及的邮件显示,张志强发送邮件的落款单位是中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陈同石发送邮件的落款单位是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方共同确认,王树德、张清棠、何绍江、张新春、宋晖是中谷石化的人员,赵育红是大粤湾公司的人员;众一伍德公司同时主张陈同石、左勃、张志强、贾文艺、何世训为中谷石化的人员,大粤湾公司、中谷石化则称陈同石是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人员,左勃、贾文艺是大粤湾公司的人员,何世训是珠海裕珑石化的人员,张志强是上级集团中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人员,宋晖已经离职。
另查明,大粤湾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成立,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北京裕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旭光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刘志霞任监事。中谷石化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金谷爱意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任执行董事,李永顺任监事。
一审庭审中,大粤湾公司还称,关于项目管理服务费,双方前期一直在沟通人员派遣的问题,由众一伍德公司发简历给大粤湾公司,大粤湾公司只能通过简历来对派遣人员进行了解,众一伍德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派遣第一批人员进入大粤湾项目,初定人员的试用期为1个月。众一伍德公司确实提供了项目咨询服务,在2019年4月入场后一个月内就提交了编制的183个项目的管理程序,但均不符合大粤湾公司的需要,且众一伍德公司申请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费未经大粤湾公司的最终确认,故大粤湾公司至今未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任何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关于专业工具费,众一伍德公司负责CONVERO系统的人员于2019年4月12日入场,该系统于2019年4月15日引入大粤湾公司,2019年5月底至6月初进行了四次会议介绍,大粤湾公司的上级领导在2019年6月6日审批“原则同意试用该系统”,众一伍德公司在2019年8月22日通知中止合同的邮件中提到从2019年6月开始支付使用费,但该系统一直没有调试成功,大粤湾公司也未正式使用过该系统,所以大粤湾公司不同意支付该使用费。
一审法院认为,众一伍德公司与大粤湾公司签订的《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关于项目管理服务费。众一伍德公司根据与大粤湾公司签订的《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为大粤湾公司编制并提供了183个项目的管理程序,众一伍德公司据此请求大粤湾公司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5,984,926元。大粤湾公司辩称众一伍德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众多瑕疵要求减少费用,且费用未经大粤湾公司审核确认。《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项目管理服务费按照确定的专业岗位固定人工时单价与实际发生的专业岗位人工时计算,每月初众一伍德公司提交结算申请,大粤湾公司批准后,众一伍德公司在7日内按大粤湾公司要求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大粤湾公司审查无误后30日内付清。2019年6月至9月,众一伍德公司制作《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审表》并向大粤湾公司提交,大粤湾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人员业绩评价汇总表》审核认定金额,众一伍德公司再按照审核后的金额向大粤湾公司开具发票。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大粤湾公司应在审核认定金额后30日内付清项目管理服务费,则2019年4月项目管理服务费402,160元于2019年6月20日审核认定,付款截止日应为2019年7月20日;2019年5月项目管理服务费1,141,931元于2019年7月23日审核认定,付款截止日应为2019年8月22日;2019年6月项目管理服务费1,377,893元于2019年7月24日审核认定,付款截止日应为2019年8月23日;2019年7月项目管理服务费1,570,800元于2019年9月4日审核认定,付款截止日应为2019年10月4日;2019年8月项目管理服务费1,492,142元(众一伍德公司计算的总项目管理服务费5,984,926元-中止通知中计算的4-7总项目管理服务费4,492,784元)于2019年9月6日审核认定,付款截止日应为2019年10月6日。大粤湾公司辩称,其司曾要求众一伍德公司撤换降级人员,但众一伍德公司未予理睬,而众一伍德公司编制的项目管理程序有诸多瑕疵,包括与实际工作脱节大部分内容无法执行,后续未安排人员答疑等,请求减少项目管理服务费。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众一伍德公司未曾就大粤湾公司的要求撤换过人员或对人员进行降级,但众一伍德公司派遣人员的业绩系由大粤湾公司考核,大粤湾公司亦已根据考核后的业绩情况对相关人员的管理服务费进行了核减,现大粤湾公司仍以众一伍德公司未及时撤换降级人员为由要求减少项目管理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该主张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大粤湾公司主张众一伍德公司提供的项目管理程序存在瑕疵,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此,大粤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众一伍德公司亦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2019年4月至8月的项目管理服务费共计5,984,926元的付款期限已届满,众一伍德公司请求大粤湾公司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众一伍德公司主张大粤湾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8月的专业项目管理工具费共计27万元。大粤湾公司辩称没有正式使用过Convero系统,该系统也不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故大粤湾公司无须支付使用费,即便要支付亦应从2019年6月起计费,且系统已于2019年7月停用。合同约定,专业项目管理工具费用为固定单价,每月6万元(含6%增值税),与当月的人工费一并支付。众一伍德公司提交的《Convero系统应用汇报》描述,大粤湾公司化工原料项目于2019年4月15日开始引进,由于项目的其它问题系统暂未完全启动。该汇报的附件显示,2019年5月17日举办了系统总体介绍,2019年5月23日、24日举办了其他功能的介绍会议,2019年6月5日举办了系统文档控制模块会议,附件系统应用账户申请表中,陈同石于2019年6月6日批示“原则同意试用该工程,招采落实人员”。而众一伍德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合同中止通知中,明确写明“项目管理专业工具Convero自2019年6月1日起开始计费”。结合中谷石化已于2019年7月19日回函告知众一伍德公司不予采用Convero系统,一审法院认定,大粤湾公司实际使用Convero系统的时间为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19日,大粤湾公司应支付使用期间的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对于大粤湾公司未使用系统的期间,众一伍德公司主张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大粤湾公司应支付的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为6万元×12个月÷365天×44天=86,794.52元,其中2019年6月6日至6月30日的费用为49,315.07元,付款截止日与2019年6月项目管理服务费的付款截止日一致,即2019年8月23日;2019年7月1日至7月19日的费用为37,479.45元,付款截止日与2019年7月项目管理服务费的付款截止日一致,即2019年10月4日。
三、关于逾期利息。众一伍德公司请求大粤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9年8月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大粤湾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众一伍德公司请求大粤湾公司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按照合同约定,大粤湾公司应按月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和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故逾期利息应分段计算。结合上文,2019年4月项目管理服务服务费402,160元应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因众一伍德公司主张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是众一伍德公司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予以照准;2019年5月项目管理服务费1,141,931元应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逾期利息;2019年6月项目管理服务费1,377,893元和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49,315.07元,合计1,427,208.07元,应自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逾期利息;2019年7月项目管理服务费1,570,800元和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37,479.45元,合计1,608,279.45元,应自2019年10月5日起计算逾期利息;2019年8月项目管理服务费1,492,142元应自2019年10月7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上述逾期利息均计算至大粤湾公司付清项目管理服务费和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之日止。
四、关于中谷石化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众一伍德公司主张中谷石化是涉案合同磋商、缔约过程的实际相对方,业主方涉及人员均为中谷石化内部人员,中谷石化也曾以自身名义与众一伍德公司进行书面函件往来,故中谷石化是实际履约方,应与大粤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众一伍德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在众一伍德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中谷石化确有参与合同前期洽谈的阶段,在后期双方产生争执后的函件往来中,中谷石化亦有以自身名义直接向众一伍德公司发出函件。但,涉案合同签订方为众一伍德公司与大粤湾公司,合同签订目的是为大粤湾公司的化工原料项目提供工程咨询及管理服务以实现项目目标,在众一伍德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亦为大粤湾公司,即合同的服务对象与合同签订方一致,均为大粤湾公司。且众一伍德公司是向大粤湾公司发出中止通知、催款函等重要文书,亦是向大粤湾公司出具相应费用的发票。再者,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大粤湾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对外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中谷石化虽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一定的参与行为,但众一伍德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中谷石化为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一方,故对众一伍德公司请求中谷石化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律师费。众一伍德公司请求大粤湾公司支付众一伍德公司为此次诉讼已经支付的律师费8万元,大粤湾公司、中谷石化表示不同意。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并没有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约定,众一伍德公司请求大粤湾公司支付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大粤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人民币5,984,926元;二、大粤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人民币86,794.52元;三、大粤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402,1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人民币1,141,93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以人民币1,427,208.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以人民币1,608,279.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以人民币1,492,1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大粤湾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四、驳回众一伍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36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3,364元,由众一伍德公司负担人民币1398元,由大粤湾公司担人民币31,96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法庭调查中,双方均确认舟山项目的管理费不应计算在本案中,并确认2019年4-8月的管理费分别为415,040元、1,239,011元、1,501,893元、1,672,904元、1,516,096元,舟山项目的管理费分别为12,880元、97,080(22,680+42,000+32,400)元、124,000(70,000+54,000)、118,282(72,576+45,706)、91,776(84,000+7776)。扣除舟山项目管理费后,大粤湾公司应当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的2019年4-8月的管理费分别为:402,160元、1,141,931元、1,377,893元、1,554,622元、1,424,320元,合计5,900,926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Convero系统应用汇报》,Convero系统已于5月17日举办了系统总体介绍,并陆续开展系统中各专业的功能介绍,包括费用控制模块、物资采购及物资管理模块、文档控制模块及页面报告应用及查看的相关培训。
众一伍德公司向大粤湾公司申请2019年4-8月的项目管理专业工具使用费,大粤湾公司未予审核通过。
本院认为:一、关于项目管理费问题
二审法庭调查中,双方均确认舟山项目的管理费不应计算在本案中,并且对2019年4-8月的管理费总额以及舟山项目的金额进行了确认。根据双方确认的金额,扣除舟山项目管理费后,大粤湾公司应当向众一伍德公司支付的2019年4-8月的管理费分别为:402,160元、1,141,931元、1,377,893元、1,554,622元、1,424,320元,合计5,900,926元。一审法院对管理费金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服务合同约定,每月初按业主批准的上月的考勤,服务商提交结算申请,业主批准后,服务商应在7日内按业主要求提交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在审查无误后30日内付清。根据该条款约定的全部审批流程,一审法院认为大粤湾公司应当在其审核认定结算金额后的30日内付清款项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认定的每月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的问题
根据众一伍德公司提交的《Convero系统应用汇报》,Convero系统的专业功能至少包括费用控制模块、物资采购及物资管理模块、文档控制模块。而根据《Convero系统应用汇报》记载的系统应用总体概述情况,化工原料项目的Convero系统文档控制模块已正式启动,未提及其他模块是否正式启动。结合大粤湾公司从未审核通过众一伍德公司有关项目管理专业工具使用费的申请的事实,本院认为,大粤湾公司上诉主张Convero系统一直存在各种问题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纳。不过,考虑到大粤湾公司亦认可Convero系统系经大粤湾公司上级单位同意后于2019年6月6日进行试用,且Convero系统已完成部分数据录入、部分模块已经正式启动,众一伍德公司为该系统的使用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等事实,本院酌情大粤湾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50%的使用费,具体为一审判决金额的一半即43,397.26元。大粤湾公司上诉请求不支付项目管理专用工具使用费不合理,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项目管理专业工具使用费,与众一伍德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形不相符,本院予以纠正。
虽然合同约定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与人工费同时结算,但由于双方对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存在争议,大粤湾公司一直未审核通过该项费用,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并未完成,故大粤湾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无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大粤湾公司的此节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粤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5,900,926元。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43,397.26元。
四、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每期项目管理费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以402,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二)以1,141,93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三)以人民币1,377,8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四)以人民币1,554,6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计算;(五)以人民币1,424,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计算。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
五、驳回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64元,由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2元、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26,6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8元、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烽娟
审判员  孙永红
审判员  马翠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