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辉县市玉杰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82民初6454号
原告: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立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成,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网娟,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聚集区(洪洲乡)。
法定代表人:刘海玉,总经理。
原告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