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2574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住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CEG24P,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丽园春晓1号楼朗月阁3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住址三亚市吉阳区。 原告***与被告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