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71民初12142号
原告:海南鑫阳筛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189号临街第16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凤凰路丽园春晓1号楼朗月阁3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鑫阳筛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海南鑫阳筛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鑫阳筛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鑫阳筛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鑫阳筛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