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6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CEG24P,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四路081号综合楼住宅楼C1栋二层2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73512708,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2层01、01、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琼0271民初615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原、被告双方确认,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尚欠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应付利息7万元;二、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7月15日前共同向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共同清偿应付利息7万元,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付清前述款项,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清,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利息损失;三、如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付款,任何一期违约,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尚欠款项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3日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四、本协议签署之日,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解除对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保全。五、本案诉讼费3792.08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并由三亚好管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海南君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清。 执行过程中,经核算,本案债务本金539657.45元,执行费7796.57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9528元到本案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案款中的215863元支付至申请人,以偿还本案的部分债务;余款3665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账户,用以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案款中的215863元支付至申请人,以偿还本案的部分债务; 余款3665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账户,用以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