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某某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2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佘京鹏。
被执行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华衍文。
本院在执行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货款14934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1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 那 提  别  克 阿 美
审判员     毛 肯  哈布德力
审判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