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3019号
原告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1元,减半收取2910.5元,由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骏清
书记员 李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