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29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华云 审判员  丁路祥 审判员  谷自流
书记员  王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