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江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策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5762号 原告:上海江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策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江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策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江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334元。两项合计1,359元,由原告上海江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