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6民初50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日,***化,住陕西省**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
被告: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路北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7699338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县九龙湾项目部。住所地:**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汉源大道九龙湾大桥北。
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县九龙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同意履行部分金钱给付义务为由,于2023年03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 娟
书 记 员 王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