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6民初50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日,***化,住陕西省**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 被告: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路北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7699338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县九龙湾项目部。住所地:**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汉源大道九龙湾大桥北。 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安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县九龙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同意履行部分金钱给付义务为由,于2023年03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 娟 书 记 员 王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