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审第三人: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4)辽1081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2024)辽1081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共同挂靠于第三人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完成铲装运输作业。故本案合伙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二、裁定认定合同履行地错误。一审法院裁定书中所指的合同履行地是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铲装运输作业协作协议》规定的作业地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双方合伙关系中权利义务实现的地点,双方合伙权利义务的实现都是到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来实现的,比如获得合伙收益、支付合伙费用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合伙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认定错误,恳请贵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对***的诉求为给付垫付款和合伙收益,所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住所地并非灯塔市,故灯塔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一审以***为被告提起诉讼,***提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铁岭市银州区,现***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案应由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24)辽1081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