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梅龙镇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971445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梅龙镇江南产业集中区凯投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4379506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桥镇北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3136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浙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20-18)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06291625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7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75365.63元及***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