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706号
原告:靖江市恒宇粘合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947256C,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区纬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43795060P,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凯投工业园A1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恒宇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恒宇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1678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98元,由原告靖江市恒宇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孔 浜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